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方工业大学,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高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普通本科毕业证、北方工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元庄路5号(邮政编码:100144)。学校地点:学校本部。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历史招生数据、各专业综合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用于平衡不同地区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矛盾。
第四章入学
第十一条准入规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在顺序志愿投档模式下,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下,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在保护考生利益的前提下,学校将与省级招生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3.对于进阶考生,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一个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他就服从专业调剂,被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随机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直接被辞退。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我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4.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政策需经我校批准,我校将把加分后的分数用于提档和专业录取。高考所有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5.高考改革省内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要求。我校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6.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7.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采用合成分数,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并要求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国际优秀运动员称号且测试成绩优异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化考试规定,经全面考核后,由我校录取。此类考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今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突出、有发展前途的考生,其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第二本科跑通控分数线的65%,且该类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我校今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计划的30%。
对于部分被体育专项测试认为有发展前途,又确实需要我校运动队建设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本科二本并跑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外语要求:英语和日语是我校可以开设的公共外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海外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经济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教学背景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
2.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要求:国家颁布的考生体检建议书所列的“未被录取”和“不适宜学习”作为录取限制条件。此外,没有额外的限制。
4.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150分制);北京的“外培计划”要求考生高考语文成绩不低于110分。
5.北方工业大学伦敦布鲁内尔学院:北方工业大学伦敦布鲁内尔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北方工业大学与英国伦敦布鲁内尔大学共同创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北方工业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和英国伦敦布鲁内尔大学学位证。布鲁内尔学院的专业只接受入学申请。
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150分制)。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要求,认真履行“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88802786
2.传真:010-88801376
3.E-mail:zsb@ncut.edu.cn
4.学校网址:http://www.ncut.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方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