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监督领导小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基本信息
第四条学校创办于2000年,其前身是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1.学校全称:重庆人文学院(科技)
2.国家标准代码:13548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高校
5.学校级别:本科。
6.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学院街256号
7.学校概况:学校占地1500多亩,在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2000余人,14个二级学院,46个本科专业。学校教学资源丰富,拥有147个实验(实训)室,300多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纸质图书229万册,电子图书138万册,中外文献数据库28个。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六条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成立了招生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处理与招生工作有关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小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扶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各省、各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2022年,学校将预留40个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不均衡情况。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均衡,学校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协调下,对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相同排名规则录取。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排名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的成绩。
第十六条学校普通专业“招生计划133601”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已实施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请参考来源省份已公布的通知。
第十七条录取不存在专业志愿等级差异。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增减分政策,按照增减分后报考人员的分数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期间,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语言不限。然而,新生以英语作为他们的第一外语接受教育。
第二十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专业考试(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的同批次控制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后,学校将根据考生志愿信息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文化成绩还是一样的话。
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四条鉴于护理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不招收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或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普通文理本科学费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80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学费15000元/生?年;住宿费:6人间(A类),每生每年1600元;6人间(B类),每生每年1300元;4人间,每生每年3200元;2人间,每生每年3500元。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时间为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生?年。
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2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600元/生?年;“五四”奖学金优秀共青团干部800元/生?年,优秀社团干部800元/生?年,优秀共青团员500元/生?年;新生助学金甲等5000元/生?年,乙等3000元/生?年,丙等1000元/生?年;学生临时困难补助4000元—5000元/生?次,学生困难补助甲等 2000元/生?年,乙等1500元/生?年,丙等1000元/生?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800元/生?年;创业扶持2000元/生。
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或岗位,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1
传 真:023-42464941
纪检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3-42432660
电子邮箱:zsc@cqr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