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重庆教育学院是重庆市教委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建于1954年,重庆教育学院于1984年获得教育部批准,重庆教育学院于2012年获得教育部批准。
(2)学校共有207.2万册图书和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的各种数字资源,如EBSCO、CNKI、读书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人大、万方、维普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4亿元;有宽敞的教室,标准的操场,先进的实验设备,舒适的生活条件。
(3)学校地址:
1.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编:400067。
2.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编400065。
第三条组织结构
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招生工作;招生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授予国家承认的、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符合合作学校要求的,也可以获得合作学校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专业
第五条2022年,学校将面向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3950名。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法。教育部备案的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高考改革所在省的专业(类别)选考科目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剂生源不均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现有本科专业39个,涉及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其中10个专业按专业学科招生,招生一年后按专业分流方案分流。包含的班级和专业名称如下:
(1)新闻传播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时尚传播)
(2)外国语言文学(翻译、商务英语)
(3)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4)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
汽车列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类别)和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省级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等专业外语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不限。入学后,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的外语课程为西班牙语,其他专业的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等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三条考生体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有些专业有特殊要求:
(1)报考教师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如果他们的身体健康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入学后,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2)从就业需求看,五官、四肢、体形、生活自理困难等重度残疾的考生应慎重选择报考师范教育、旅游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专业。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四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因素,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择优录取新生。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二)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三)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
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三)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该省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无法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三)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四)实行“顺序志愿”的:
1.公共艺术、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戏剧教育专业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3125元/人.年—115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3000元/人.年—280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住宿费:1000 元/人.年。
其中,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分流前执行5625元/人.年的学费标准;分流后,数学与应用数学(非师范)专业学费标准为4625元/人.年,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625元/人.年。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年。
(二)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计划等奖励资助政策,最高金额为20000元/人。
(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学校还设有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718(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299
学校网址:www.cque.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