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于艺术(美术)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采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统考(联考)成绩。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我校阅读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我校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综合成绩录取。无艺术综合成绩者,按文化成绩(含加分)和专业考试总成绩录取,按“分数明确”的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考生综合成绩或总成绩相同的,按其原文化成绩排序;若原文化成绩不变,则按其语文和数学成绩之和排序。按上述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在高中阶段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