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承认学生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1.四川省考生:
设计和艺术与艺术。工艺类(本科)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上10分(含10分)。进入档案的考生按专业投档分数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各专业分数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2.非四川考生:
艺术类专业均按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投档方式录取。已进入档案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结果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相同排序规则录取。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辞退。未完成计划的,根据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不能完成计划的,撤回剩余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