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除外)。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重庆对外经济贸易学院(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贸易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3589
第五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高校。
第八条办学地点和条件:我校是2001年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高校。2002年开始招生,2020年通过教育部专家组评估。由重庆师范大学外贸学院转制而来,更名为重庆对外经济贸易学院。现有合川校区(A校区: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88号;B校区:合川区普湖大道168号)和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经过20年的发展,学校形成了以经济管理为主体,文、理、工、艺、教育学全面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目前有12个二级学院,包括跨境商学院、文学与创意传播学院、外语与外贸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管理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影视传媒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全日制本科专业48个,专科专业4个,在校学生2万余人,教职工1000余人。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是重庆市“三个专项行动计划”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是重庆市一级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是重庆市转型发展试点专业。2021年,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获批“重庆市普通本科高校示范现代产业学院”。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文化体育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各专业的现代化教学需求。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考生。
第十条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报考我校师范专业的考生,其身体健康状况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要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限英语语言类考生,不设口试要求。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但招生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他语种教学。
第十二条报名我校的考生(报名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的除外),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中,艺术、体育类考生还需参加省(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考试;未组织统一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由生源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部门认可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当地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对于“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一般考生的专业录取将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同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在没有规定排序规则的省份,依次比较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对于“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当第一志愿来源不足时,将依次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专业成绩没有级差要求。
第十九条艺术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如生源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建议高校录取原则与投档原则一致,我校将根据投档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同的,按照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常用相近分数排序规则依次比较,从高到低排序。如省(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无具体要求,我校将面向文化成绩达到的省(市、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计划。
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第二十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由所在省(市、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面向该省(市、区)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海南省、山东省、重庆市、河北省、福建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辽宁省等新高考省份考生,按公布的选考科目(含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等)要求录取。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奖助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以及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文体竞赛优秀奖、学术科研奖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费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四年制,其中普通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180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元/年。具体本科分专业学费标准在我校《招生手册》《新生入学指南》、学校招生官网、学校财务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收费标准公示牌》等渠道公示和查询,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1200-2200元/年,其中铜梁校区6人间1200元/年/生、合川B校区6人间2200元/年/生。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跨境商务学院、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各专业新生在合川B校区报到,其余学院各专业新生在铜梁校区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要声明: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委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校党委纪检负责全程监督。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开展招生工作,有关招生相关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2881909
2.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处
招生热线:023-42888768、42897897、42888798(兼传真)
15723231118(夜间值班)、15723238118(短信平台)
咨询QQ:1326976495、1325482229
电子信箱:ccibezs@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ccib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ibe.edu.cn
学校地址:合川校区(A校区: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88号、B校区:合川区濮湖大道168号)
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