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全称
上海体育学院
二、学校地址
杨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
徐汇校区的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百色路1333号。
第三,招生水平
本科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立高等院校私立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大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动词(verb的缩写)颁发学历证书的机构名称和证书类型。
学院名称
上海体育学院
证书类型
学习结束,达到毕业要求,授予上海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六、高等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方法
1.我校根据上海市教委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来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科学合理地编制了本年度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所有招生专业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三。今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高考改革各省市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级招生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方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控制和同分考生录取。
九、入学专业培训
外语考试语言要求
英语是专业入学外语考试的语言;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言不限。
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言都是英语。
十、身体健康要求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必须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经审核,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对身体健康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进行处理。
XI。录取规则
一、根据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秋季统考)录取规则:
1.省招生办将按照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对报考我校的学生进行投档。具体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备案比例不超过120%。按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上投档比例不得超过105%。
2.没有专业级别的区别。同分考生成绩按各省市同分排名规则执行。
3.政策性加分计入专业录取时的总分。我们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认可教育部和我校各省招办的国家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承认考生拥有的所有加分项目的最高分,最高分不超过20分。
4.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先进考生进行专业录取。
5.对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
6.二级以上运动员报考我校普通专业并进入报考名单,优先考虑考生第一专业。符合该条款的考生须于6月30日前向我校招生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体育等级证书。体育等级证书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中“中国体育文化教育网”和“体育教育联盟APP”公布的数据信息为准。证书批准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详见招生办官网。
七、艺术专业录取规则:
经省级艺术统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进入档案的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规则如下:
1.按综合分排名的省市,按综合分录取。
2.按文化或艺术分排名的省市,按艺术分录取。
3.同分案件投档考生成绩按各省市同分排名规则执行。
>4.艺术类专业无调剂录取。
八、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参加省级体育类统考合格,文化分达到本省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规则如下:
1.按综合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综合分录取。
2.按文化分或体育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体育分录取。
3.考生投档成绩在同分情况下,按各省市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4.体育类专业无调剂录取。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
标准
一般专业、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沪价行〔2000〕第120号)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
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21-65508317。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us.edu.cn
招生办官网:bkzs.sus.edu.cn
咨询电话:021-65506886
十六、其他须知
1.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2.凡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3.港澳台招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4.本章程由上海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